第三十五条 为了全面贯彻和落实党的素质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做适应时代发展的合格大学生,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将从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身心素质以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考察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全面发展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综合测评小组产生办法:
1、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班干部两名及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各年级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人数占全班总人数的15% 。
2、小组成员要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为人正直、不徇私舞弊、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所有同学。
3、测评小组成员要认真做到认真、合理、公正、任何人不徇私情,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凡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校纪处分。
4、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第三十七条 综合测评具体流程:
1、综合测评成绩由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理论素质、身心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四部分组成,其中思想道德素质占总测评成绩地18%,专业理论素质占66%,身心素质占10.5%,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占5.5%,满分为100分。
2、测评小组测评时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各款各项,客观公正地评价所有同学,根据实际情况对同学进行评价。
3、测评小组在评分时,所评分值只能在基础分与满分之间浮动,不得超出范围,否则视为无效。
4、在对每位同学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中A、B、C、D、E五项进行评分时,测评小组的各成员以无记名形式进行评分,评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相差0.25分,评分的结果取各成员评分的平均分:
该项测评分=(测评员1的评分+测评员2的评分+……+测评员N的评分)/N。
5、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测评成绩未达14.5分者,不能享受各项奖学金及其它评优。
6、该生总的测评成绩=思想政治评分+专业理论评分+身心评分+创新实践评分。
7、各年级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完成工作后,应保留原始记录并整理出完整的综合测评详表尽快上交年级班主任,存档保留记录,年级班主任通过且全班同学无异议后方可填写学校学工部下发的综合测评登记表。
8、各年级各班的综合测评工作要在3月26日之前完成。
要注意以下事项:
1、综合测评与学习成绩的名次向上浮动不能超过本班的15%,向下无限制。2、在综合测评过程中,班级活动酌情加分不得多于0.2分。
3、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名单如有遗漏请各班依据事实给予加分。
4、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名单如有不清楚或未尽事宜者与各部部长或主席团直接联系。
5、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两年内不享受奖学金待遇,记过以下、警告以上处分这一年内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具体内容:
1、思想道德素质
1) 政治态度(基础分18分,满分11分)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有具体表现者加0.5—1分。
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理论学习及重大政治活动。经考勤无一次迟到、早退、缺勤者,加0.5分。
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及政治活动。缺勤一次减0.2分;缺旷三次以上者,每次减0.5分。
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扣除此项全部得分。
2) 思想品质(基础分2分,满分4分)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者酌情加0.1—1分。
为人正直,能与坏人坏事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有突出事迹者加1分,一般的加0.5分,某方面突出的加0.2分。
有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不爱护公物,不尊敬师长,不能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者,视其情节减0.1—0.8分。
不讲礼貌,违反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校、学院、班级点名和通报批评的,依次减0.1—0.5分。
3) 法制观念(基础分2分,满分4分)
法制观念较强,能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并能积极维护法制,与违法违纪行为开展斗争的,视其事迹情况加0.5—1分。
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减0.3—0.8分,学生干部加倍减分。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分别减1分、1.5分、2分、2.5分。学生干部加倍减分。
4) 劳动观念(基础分1.5分,满分2分)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热爱劳动。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各项劳动。
在学校、院系组织的劳动中,无故缺勤,累计不超过三次以上者,每次减0.1分,超过三次的,每次减0.2分。
院系、班级组织的卫生检查满分为0.5分,宿舍的卫生得分即是成员的卫生得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0.5×实际得分÷最高得分=所加学分
5)集体观念、合作意识(基础分1.5分,满分3分)
集体观念、合作意识、服务意识强。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主动服务集体,相互协作。
团学干部加分:团学联主席团成员加1.5分,部长加1分,副部长加0.7分,委员加0.1—0.4分(由部长考核)。班级干部加分:班长加1.5分,班委成员加1分,组长加0.5分,课代表加0.3分,通讯组成员按投稿数量加分。
集体观念差,服务意识、合作意识淡薄,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3次以下者,每次扣0.2分;3次以上者,扣除此项全部得分。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者,省级加1.5分,校级加1分。
以上各项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干部如遇工作重叠,取最高一个分来加。干部参加其他活动和获奖,另按相关标准加分。
说明: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总分达不到11分以上者,不能享受各项奖学金。
2、专业理论素质
1)专业理论(满分65分)
专业理论成绩,根据各专业学期内开设课程要求,修读完所有课程并达到要求,按照教务处规定各学科的学分来计算。
综合测评专业理论成绩=学习成绩(百分制)×学分(规定学分)+学习成绩×学分+…… × 65%
学分总和
2)智育奖励(满分1分)
专业理论成绩较上学期进步,进步10名者,加0.5分,进步20名以上(以上含20名)者加1分。
说明:专业理论素质实行“一票否决制”,达不到39分者,不能获得各项奖学金。
3、身心素质
1)身体素质和运动习惯(满分4.5分)
早操出勤。满分为1.5分;不出早操5次以内者,每次扣除0.1分,5 次以上者每次扣除0.5分;事假3次以内者,每次扣除0.05分,3次以上者,每次扣除0.1分;病假5次以内者,每次扣0.03分,5次以上者,每次扣除0.06分(本条只限一二年级)。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加1.5分;一般性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加1分;有时参加课外活动者加0.5分;从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此项不得分。
按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得分达60分为及格,80分为良好,90分为优秀。体育达标优秀者给1.5分;体育达标良好者给1.2分;体育达标合格者给1分;体育未达标者给0.8分(本条只限一二年级)。
2)个性心理品质(基础分1分,满分2.5分)
心理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
善于调节人际关系,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
具有自我约束、自我调适、自我激励、自我批评素质、自我发展能力较强。
能正确地对待困难和挫折。
能正确对待异性交往。
以上5项,每项0.5分,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0.5—1分。
3)体育奖励(满分2.5分)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者加0.5分,参加院系的加0.3分,参加班级的加0.1分。
在国家运动会单项比赛中,获前8名者,依次加1.8—2.5分,代表我省参加国家运动会并取得名次者,主力队员加2分,非主力队员加1.5分。
在省体育运动会及高校运动会的单项比赛中,获前6名者,依次加1-0.5分,在省运会及高校运动会球类比赛中获前3名者,主力队员加0.5分,非主力队员加0.3分。
在校运动会的单项比赛中获得前6名者,在校级球类比赛中获前3名者,比照省运会标准减0.2分给加分。
破省运会、高校运动会及校运会分别给1.2分、0.9分、0.6分。
以上各类所指各级各类运动会项目,以政府机关或学校正式文件为认可的依据,否则不予承认。
在院系体育比赛中获前3名者,依次加0.2、0.15、0.1分;班级体育比赛获前3名者,依次加0.15、0.1、0.05分。
4)残疾生
残疾生视残疾情况和程度,经院系和公体教研部批准,可不执行此规定,按公体规定的体育锻炼项目的完成情况,扣除成绩。
5)审美情趣和文化素质教育活动
有良好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者加0.5分,院系的加0.3分,班级的加0.1分。
在省各项文艺比赛中获个人名次或等级奖者,依次加1.5、1.2、1.0分,10人以上集体节目获前3名奖的,每个人依次加1、0.8、0.5分,其它比赛(书法、美术、摄影等)获个人名次或等级奖者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加分。
在校级文艺活动比赛中获名次奖者,比照参加省级获奖标准减半加分。
在院系文艺比赛中获前3名者。依次加0.2、0.15、0.1分,班级文艺比赛获前3名者,依次加0.15、0.1、0.05分。
4、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1) 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在学习、工作中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积级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者加0.5分,院系的加0.3分,班级的加0.1分。在院系、班级学生工作中,自主创新开展工作的分别加0.5分、0.3分。
在学校举行的各类比赛中(知识竞赛、征文比赛、科技创作、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社会实践论文等)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分、0.5 分、0.3分。
在省级各类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获1.5、1.0、0.5分。
在国家一二三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调查报告,或在相应级别的学术会议宣读论文者,每篇分获2、1.5 、1.0 分,与老师合作者减半加分。
在国家各类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分获1.5、1.0、0.5分。
有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每项成果根据其水平计1-2分。
在院系自办刊物、校刊、校广播电台、《学术工作》,在省级/国家级报刊发表通讯/消息/文学作品的,校、院级每篇计0.3分,省级计0.5分,国家级计1分。文学社/宣传部通讯成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2)社会实践
积极参加国家、省、学校、院系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的加0.5分。
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简单应付,缺、旷、退者,扣除0.5分。
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学校、省、国家表彰的集体,其成员每人分别加0.2分、0.5分、1.0分,先进个人者分别加0.5分、0.8分、1.0分。
3)校园文化活动
参加学校认定的学生社团,且能经常参加社会活动(每学期至少3次,并提供具体活动内容)者加0.2分,部长以上干部加0.5分。
学校校刊、校广播电台的记者、播音员、公寓楼楼长等加0.2分,表现突出者加0.5分。
说明:
1)加分后的综合测评名次不能与智育成绩名次相差15%。
2)以上四个一级指标A B C D 四级,其中一项都要达到C级(及格),方可获奖学金,其中任何一项不达C级者,不能获奖学金。
3)体育成绩一、二年级采用体育课成绩,三四年级采用体育达标成绩,一、二年级的体育成绩纳入专业成绩,身体素质和运动习惯第三项的1.5相应划入专业理论成绩分,三、四年级按体育达标成绩纳入身体素质和运动习惯第三项计1.5分。
4)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在两年内不享受奖学金待遇,记过以下、警告以上处分这一年内不享受奖学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