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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院党委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院分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合作的工作制度。学院党委工作的重要事项必须通过院党委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凡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由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坚持院党委会议制度。
1、院党委会议是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会议,要充分发挥好院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作用,院党委会议参会人员为院党委委员全体成员。
2、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召开。
3、院党委要按时召开院党委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决定可随时召开。
4、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院党委扩大会议。扩大会议成员由院党委书记确定。
5、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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