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借科研经费发票(收据)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22 00:00:00 jky 阅读次数:
关于预借科研经费发票(收据)注意事项的通知
随着我校科研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先借科研经费发票(收据)后转收入事项日益增多,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学校在没有收到款项之前,一般是不能出具发票(收据)的,但针对我校科研经费往来中的实际情况,科研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由财务处提前出具发票(收据)。
具体办法请登录计财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山西大学预借科研经费发票(收据)申请表”一式两联,填好并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再到科研管理科预借发票(收据)。
一、学校收到科研经费,能出具的收款票据有:山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
二、每收到一笔科研经费,不能同时出具收据和发票,因为学校出具的收据或发票均是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提供的合法票据,都可以作为科研协作单位的拨款依据。因此,学校财务处每收到一笔科研经费,只能出具一张票据:收据或发票
三、科研人员预借科研发票(收据)注意事项
1.票据借用在财务上等同于资金借出,必须由本校在职职工办理。
2.预借发票(收据)后,原则上30日内退回所借票据或交回款项,特殊情况书面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盖章。
3. 预借发票为税票的,必须在当月内退回所借票据或交回款项。
4.借票人在前次所借票据未结清之前原则上不得再次借票。
四、科研人员因故遗失科研经费发票(收据)的处理方式
借票人写出科研经费发票(收据)遗失的原因,由项目负责人、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经计财处领导审批,方可复印财务处保存的“科研发票(收据)记账联”,并加盖我校财务专用章后交拨款单位。
附件:山西大学预借科研经费发票(收据)申请表(计财处网站下载)
计划财务处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