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3-12 12:13:00 jky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督促在学研究生尽快完成学业,促进学校办学资 源的有效利用,根据现行博、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学制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6 年,其中,在职博士研究生一般为 4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 一般为 6 年(含硕士阶段)。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 2 或 3 年,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2-3 年,其中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500 学时。
第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规定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研究生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
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 5 年(2 年制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 4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 8 年, 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能完成学业的,不得再申请延期。
第四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必须已经完成课程学习、综合考试等培养环节,并且已完成 开题报告,进入论文研究写作阶段。
第五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提出,培养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 于每年 7 月 1 日-7 月 15 日期间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申请必须按年提交,每次申请延长期限为 1 年。
第七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应根据当年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全年学费。延长 期内学校不再提供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一般不能申请休学。
第九条 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 学业。
第十条 学校对自动放弃学业以及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研究生,按其学业完 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的结论。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 2014 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