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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山西大学授予的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12 个学科门类授予。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科审核意见;
(二)成绩单;
(三)开题报告;

(四)科研成果原件;
(五)学位论文。
第六条   科研成果要求

(一)在校期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必须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其 中理工科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 SCI 收录期刊, 或授权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文科刊物级别应为《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期刊,集刊及相关学科增补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注:1、不包括书评、通讯、会议综述等非学术性文章和发表在杂志增刊的论文及国际会议论文;2、作者署名单位必须是山西大学,研究生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为实践性较强的题目,论文应包含技术革新
或专题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对策研究、政策评估、案例分析等与社会实践有关的某一方面的 内容,也可以是学术性论文。

(三)进入山西省校企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的在读硕士研究生,一般 不再以在读期间是否发表学术论文作为考核指标。研究生在高校及企业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企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及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并以企业实际技术难题、技术创新项 目为主要内容完成的学位论文,以及申请发明专利、完成产品设计或研究课题的总结报告的质量和水平,作为衡量能否毕业、授予学位的主要标准。

对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二)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弄虚作假,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三)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开题报告包括论文题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与技术路线、创新之处、参考文献等。开题报告答辩会要求本学科有关教师和研究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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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九条   导师和培养单位提出熟悉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内容的专家名单,从中确定 2 人评 阅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山西大学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研究生院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十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三)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情况;(四)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创新之处;
(六)文献调研情况;
(七)学术道德与论文写作;
(八)不足之处及质询的问题;
(九)论文是否达到硕士研究生水平,是否同意答辩,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论文评阅实行一票否决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 3-5 人组成,成员要求具有高级职称,必须有外单位的有 关专家参加(有博士点的学科不作此要求)。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任主席。答辩委 员会由 3 人组成时,导师不能任委员。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 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方可 通过。对未通过的论文,各级评审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在半年或一年以内加以修改,并重新答辩 一次,应作出明确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指定一名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答辩注意事项
(一)论文答辩前一天,在研究生公寓、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楼前及答辩地点张贴广告。 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工作单位、职 称)、答辩时间、地点等。
(二)答辩中每个单元时间(以半天计)原则上安排不多于 7 名研究生进行答辩。
(三)答辩结束后 2 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硕士学位申 请书”、“答辩记录”、“表决票”、“评阅书”、学位论文(三本)和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单独打印 一份)、学位论文电子文档等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个人简历、论文评阅书内容、课程与学分、发表论文情况;(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在 30 分钟;
(四)答辩委员提问;

(五)研究生答辩;
(六)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投票讨论决议并提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八)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九)答辩结束。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人作答 辩委员会的组织和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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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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